黄梅高铁拆迁补偿标准出台,快来看看能不能成为百万富豪!
高铁建设是我县十三五期间重点项目,是我县发展、腾飞的一次难得的机遇。为确保高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高铁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本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黄梅县人民政府,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委托高铁沿线各乡镇政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
征收范围
高铁项目沿线土地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县城区4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征收工作组织
(一)高铁沿线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高铁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二)本次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由县房管局提供备选名单,分乡镇由被征收人选定。
(三)评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的房屋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四)县铁路办负责全线征收工作的督察和指导。
房屋征收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10日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
(二)房屋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的房屋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计算,土地面积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为准。
2、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结果计算。
(三)货币补偿
1、集体土地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房屋重置价评估结果加上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价值(按征地补偿价360元/平方米计算)后总额上浮20%补偿。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得再获取集体土地宅基地。
国有土地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评估总额(不含装修补偿)上浮20%补偿。
(四)宅基地安置
1、县政府鼓励各乡镇集中规划建设安置区,将安置区建设纳入黄梅县“禅风水韵、吴楚乡情”创建活动。集中安置的乡镇,安置区的选址和规划应报县指挥部审核。
2、集体土地的房屋安置宅基地,由各乡镇自行制定宅基地安置分配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国有土地的房屋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出安置宅基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按公开出让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的土地面积与原土地面积相近。
奖励措施
在2017年12月5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元/m的奖励;在2017年12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0元/m奖励
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标准
1、室内外装璜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面积以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2)商业、办公用房按照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费。
独立产权的私有房屋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及以内的,每户每月按300元计算;超过100㎡且不超过200㎡的,每户每月按500元计算;超过200㎡的,每户每月按700元计算。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宅基地的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述标准暂按12个月计算。
4、有线、宽带、天然气等补偿(据实补偿)。
(1)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2)电话网线初装费:214元/户;
(3)天然气初装费:2280元/户;
(4)空调迁移费:柜机200元/台、挂机、窗机100元/台;
(5)太阳能迁移费:200元/台;
(6)水、电(一户一表)补偿:电表340元/户,水表1370元/户;
5、征收集体土地的,院地面积按100元/㎡给予补偿。
其他事项
1、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予以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的附属物、附着物、装修等按评估的市场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主体房屋的认定需符合下列标准: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围护结构,适宜人居的房屋。
3、在征收范围内已分配给村民打基础或未打基础的宅基地,由各乡镇政府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
4、征收范围内房前屋后的水塘、鱼池、坟墓、零星树林由各乡镇政府据实补偿,成片林地、茶(果)园、养鱼池等进行评估补偿。
5、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6、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各乡镇委托有法人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公司进行拆除。
7、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报请县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载自头条号:黄梅二牛。(侵删)